基金会项目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和项目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使用于由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筹资,并由项目部执行的项目活动,项目应该与机构的发展愿景、使命相一致。
第三条   项目选择
(一)以帮助急病、大病患者家庭为原则;
(二)项目遵循“尊重求助者意愿、尊重捐赠方意愿、公开透明、体现资助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立项和审批:
(一)前期接触:秘书处与合作伙伴进行项目谈判,形成项目合作意向;
(二)立项:展开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经过内部讨论一致通过则可立项;
(三)审批和备案:项目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意向报告》提交理事长审批,报理事会备案;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决定,报理事会备案;
(四)签订协议:项目经报理事会备案后,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项目实施
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秘书处按既定方案监管,由该项目的主管管理,并应定期向秘书处、项目总监、合作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六条 项目评估
项目执行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以后,对项目进行全程评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项目实施效果。
第七条 本办法经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由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于2018年9月制定,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