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员工管理规则

一、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

1、依法受《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获得各类福利(五险一金等);

3、依照基金会规定取得薪酬和各类奖励;

4、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受基金会的尊重和保护;

5、员工有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投诉的权力。

(二)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完成基金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上级领导的管理,接受基金会的工作考评;

3、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利益和声誉.

二、员工招聘及离职准则

1、 按既定的岗位标准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2、新进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2-3个月。

3、新员工入职后办理相关手续,并于试用期开始签订劳动合同。

4、试用期开始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当月15日前入职,且提交完整资料,当月办理社保;当月15号后入职,或15日前未提交完整资料的,次月办理社保。

5、员工试用期结束后提交转正申请表,上级主管对新员工试用期间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6、员工离职包括:中止试用、合同期满离职,自动离职、解聘(含开除)离职。离职前,基金会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7、试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基金会有权中止试用:

A.工作能力低下,不符合岗位要求;

B.品行不佳,不利于在基金会长期发展;

C.不认同基金会文化理念,不适应基金会的管理模式;对中止试用的人员,自通知之日起移交工作。

8、自动离职:离职人员书面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核准后办理离职手续。试用员工提前一周申请,一般员工提前一个月申请,合同期满离职须提前一个月告知。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可以有条件解聘:

A.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者;

B.无故连续旷工达七天;

C.在合同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

D.出现严重违反基金会管理制度的行为;

E.出现有意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

F.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基金会提出解聘要求的,按劳动法对解聘员工进行补偿。解聘员工,自告知之日起开始交接工作(没有进行工作交接视同自动离职)。

10、员工离职及解聘需办理的手续

A.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经相关经办人员和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B.持《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到财务部门办理工资结算等财务手续。

三、秘书长的遴选聘任

1.秘书长的要求

(1). 具有在公益或社会创新领域的从业经历,对基金会有深刻的理解并熟悉运作;

(2). 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3). 公正、守约、廉洁;

(4). 身体健康;

(5). 被聘用后能全职从事基金会工作

  1. 有下列任何一条行为者不得担任基金会秘书长:

(1). 曾有过刑事犯罪记录;

(2). 曾有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行为或在本基金会有不良记录。

  1. 遴选机构及职责

(1). 基金会设立负责秘书长遴选工作的遴选委5会。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1人为主席,由当任理事长担任。委员由本基金会顺序前两任理事长及3名理事组成,如前两任理事长中有不能担任遴选委员会成员者,则向前顺推一位前理事长担任。如该前理事长仍不能担任,则由理事担任。理事成员由理事长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

(2). 遴选委员会的职责是:征集被推荐的秘书长人选、审核、初选、公示、面试、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建议人选。

(3). 遴选委员会开会时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即至少4人)出席方能有效,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决议必须得到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即至少3人)同意方能生效。

(4). 遴选委员会须将遴选过程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需要公示的,由遴选委员会主席代表遴选委员会公布。遴选委员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5). 遴选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对遴选过程的信息予以保密。

  1. 秘书长遴选流程

(1). 公开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初选、公示、面试、遴选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建议人选、理事会投票决定、完成聘任。

(2). 秘书长遴选工作须在新任秘书长上任日一年前启动,不晚于上任日三个月前完成选聘工作。

  1. 秘书长候选人产生流程

(1). 推荐或自荐

基金会发起人、理事或理事单位有资格向遴选委员会推荐候选人。推荐必须得到被推荐人的同意并得到至少另外3名现任理事的推荐(其中一人为主推荐人)方为有效推荐。遴选委员会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可联名直接推荐候选人。遴选委员会委员不得作为秘书长候选人。

任何符合本办法秘书长条件者可自荐竞聘秘书长职位,自荐必须得到至少另外3名现任理事的推荐(其中一人为主推荐人)方为有效推荐。

(2). 资格审查:遴选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推荐和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3). 初选:遴选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进行初选,通过后产生初选名单。

(4). 公示:通过初选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基金会理事会范围内公示且不少于15天,理事如有异议,可直接向遴选委员会署名提出。遴选委员会对理事的署名异议均需予以处理并对提出异议者予以回复。公示结束且未收到任何异议后,遴选委员会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名单。

(5). 面试:遴选委员会对进入面试环节的初选者进行面试。

(6). 确定候选人:遴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1名向理事会建议的候选人。

6 .禁止:遴选委员会成员、被遴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有和遴选相关的送礼、说情、透露消息等任何影响公正遴选的行为。

7 .理事会任命程序

(1). 遴选委员会将建议的秘书长候选人向理事会推荐,并说明推荐理由。推荐时,秘书长候选人必须到场并回答理事的提问。

(2). 理事会举行现场会议决定对秘书长的聘任,参会人数须达到本基金会规定的召开理事会的法定参会人数。参会理事对秘书长候选人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超过参会理事半数时,秘书长方获得聘任。

(3). 如遴选委员会的建议人选遭到理事会否决,理事会则将秘书长选聘的决定权授予理事会。遴选委员会在6个月之内向理事会推荐新的候选人。

(4). 如遴选委员会连续两次推荐均无法产生新的秘书长人选,则由理事长任命一人担任代理秘书长,代理秘书长时间不超过一年。秘书长空缺期间,遴选委员会按照办法继续遴选秘书长候选人。

(5). 由理事长向新任秘书长颁发聘书。新任秘书长上任前须宣誓(附件)。

(6) 秘书长每一聘期为5年。

(7). 秘书长的薪酬和奖金标准由理事会决定。秘书长每任期届满时,由理事会对秘书长工作给予评价,并对重大贡献给予其奖励。

  1. 秘书长的续聘及解聘

(1). 秘书长任期期满8个月前,理事会对秘书长工作进行评价,如秘书长称职且本人愿意继续任职,理事会可向理事会提出续聘动议。理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后,该秘书长获得续聘。如该秘书长不称职或本人表示不再担任该职时,由理事会根据本办法启动遴选程序。

(2)秘书长有下列行为时,理事会或理事会可启动秘书长弹劾/解聘程序:

  1. a. 收受贿赂或从基金会内部或外部谋取不正当利益;
  2. b. 严重违反学会规章或使学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c. 其言行严重影响到基金会的形象;
  4. 不能全职在基金会工作。

(3). 当有三分之一理事认为秘书长未能履行职责或具有上述行为之一时,可联署通过理事长向理事会提出弹劾/解聘动议。当提出弹劾/解聘秘书长人数达到上述法定人数时,理事长必须在60天之内召集理事会以决定是否解聘。有三分之二理事同意解聘动议,则解聘秘书长,否则弹劾/解聘动议自动被否决。解聘秘书长的动议被否决后,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弹劾/解聘动议。

(4). 当秘书长任职未届满,但因自身原因提出辞去秘书长职务时,理事会予以批准。秘书长离职申请须在离职前三个月提出。

(5). 当秘书长被解聘后,理事会根据本办法紧急启动遴选程序。秘书长解聘后到新任秘书长上任期间,由理事长任命一人担任代理秘书长。

(6). 秘书长离任前须将所有工作交接给继任者,并在离任半年内有义务配合对未尽事宜的交接。

  1. 当出现第6条规定的禁止的行为时,违规者将失去相应资格,并由理事会作出处罚。
  2. 在遴选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宜或情形,授权理事长会议作出决定并将决策结果报告理事会,但所作决定均不得和理事长会议成员的利益相关。
  3. 秘书长遴选工作完成并在新任秘书长上任后,遴选委员会即告解散。

附件:秘书长宣誓词

我,(宣誓人姓名),郑重承诺:

我愿意担任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秘书长一职。我将维护和遵守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章程及规则,忠实履行秘书长职责,维护并尽力提升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的声誉和品牌价值,公正、守约、廉洁,勇于开拓,敢于担当,竭尽所能为深圳市百年公益基金会服务。

、日常工作行为规范

1、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应以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为基础。

2、员工应维护工作环境的健康、有序,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打闹、大声喧哗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工作;以保证工作团队高效、愉悦地运行。

3、员工在基金会工作期间所发展的捐助关系及项目开展及以此形成的连带利益归基金会所有。

4、员工代表基金会外出活动时,要以诚信为原则,不得向业务联系单位和其他人做不负责任的陈述。

5、本基金会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6、在开展项目选择资助对象时,员工应客观综合考量。任何人不得运用或试图运用基金会给予的授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任何人不得授意及指示其他人利用虚假信息从基金会获取经济利益。

8、员工不可任意变更与相关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及合同金额。

9、因违反职业道德及国家法规,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基金会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0、任何个人不得代表基金会接受任何礼品。

五、附则

一、本规定为修订版,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

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员工需事先知悉,若有任何疑问应主动向相关人员咨询,因个人疏忽造成于己不利的结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三、本制度于2021年2月2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实施,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